(2017)津0116执80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某、吴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3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吴某,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某与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吴某履行给付欠款146411元及相关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464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张某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