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松、霍守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霍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王松,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霍守俊,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处理王松与霍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霍守俊的存款11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