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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段娜娜与徐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娜娜,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段娜娜,女。被执行人:徐勇,男。段娜娜申请执行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娜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160.1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72160.16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段娜娜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23执1186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