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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董锡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锡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2188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锡秋,住敦化市。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锡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晶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董锡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董锡秋支付物业费2643元(2014年度物业费881元,2015年度物业费881元,2016年度物业费881元);二、董锡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董锡秋为敦化市鸿德蓝湾小区住户,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物业公司。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董锡秋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4.86平方米,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2014年—2016年度住宅均为每平方米每月0.7元。目前,董锡秋尚欠2014年度物业费881元,2015年度物业费881元,2016年度物业费881元,合计2643元。董锡秋辩称:我现在居住的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房屋面积是104.86平方米。从房屋建成之后,我买的这个楼,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2年7月22日,董锡秋与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入住户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我于2015年住进来,之后没有交过物业费。这些年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催收过物业费,每年都催收。2015年的冬天,我装修我家房屋。在我家的楼没有装修之前,我就发现我家房屋的右上角有漏水的情况,我丈夫就告诉我去物业找相关人员,我当时就说我现在还没装修,如果我装修完,再发现漏的情况,我就不交物业费。当时漏水的面积很大,什么原因漏水我不清楚,物业也没有向我说明情况。物业在2016年给我打电话向我催收物业费,态度不是很好,最后我把我家的的情况向物业人员反映了,物业人员跟我说给我出手续、盖章,让我去找开发商,我拒绝了。物业就应该是给业主服务的。我家是一楼,楼道的门锁就没有好使过,安全程度很低。楼道有自行车。在我家楼道的地下室里,还有养宠物的情况。在我家窗户的对面,有一家饭店的排烟烟囱,每天都有噪音。经审理查明:董锡秋系鸿德蓝湾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住宅业主,该房屋面积为104.86平方米。2012年7月22日,董锡秋与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入住户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2014至2016)年度该小区由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7/平方米/月。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鸿德蓝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鸿德蓝湾入住户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房屋档案信息。董锡秋还提供了照片,因其提供该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锡秋之间存在物业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董锡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董锡秋作为该小区内的业主,应当向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相应的物业费。董锡秋未及时交纳物业费,其行为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董锡秋支付物业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董锡秋以其房屋墙体漏水、楼道有自行车及饭店排烟嗓音、他人在地下室养宠物为由拒交物业费,该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上述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董锡秋提出楼道门锁故障问题,因不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的根本性违约情形,董锡秋应当交纳(2014—2016)年物业费2642元(0.7/平方米×104.86平方米×12月×3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董锡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642元(2014-2016年度);二、驳回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董锡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锡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