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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花与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花,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花,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兴国路。法定代表人:孙传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桂花与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桂花欠款1254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85.50元,申请执行费1806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桂花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被另案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杨桂花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杨桂花发现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