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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水境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水境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水境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里18号楼商-4。法定代表人戴姝,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钟旺路19号华创大厦0-401。法定代表人王昊,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3369号。负责人吴建国���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续冻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