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被执行人: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袁某某与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后立即返还原告中华V5轿车一辆(陕A9YU**);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1元。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归还申请人中华V5轿车一辆(陕A9YU**)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1元,案件受理费9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驰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