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1067号原告:张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告:郑某,甘肃省华亭县人,住华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温吉波,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丰收北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华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某自愿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可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成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