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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明宇工贸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明宇工贸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0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山,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北明宇工贸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地址万全区孔家庄镇新窑子村。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张工商处字(2016)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张工商处字(2016)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张工商处字(2016)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张工商处字(2016)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昆审判员 樊永忠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