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明宇工贸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明宇工贸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0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山,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北明宇工贸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地址万全区孔家庄镇新窑子村。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张工商处字(2016)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张工商处字(2016)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张工商处字(2016)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张工商处字(2016)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昆审判员 樊永忠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