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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二有与赵文克、赵青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二有,赵文克,赵青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196号原告黄二有(黄二友),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赵文克,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赵青惠,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二有(黄二友)与被告赵文克、赵青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西平县华景新城8号楼3单元5楼,证号为0002521的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西平县华景新城8号楼3单元5楼,证号为0002521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袁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晓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