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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卢铁荣与曹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铁荣,曹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36号原告卢铁荣,女,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曹建新,男,1979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卢铁荣与被告曹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铁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及时支付货款8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期间,被告赊销原告的化肥经结算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10600元未付,被告承诺于2016年底欠付清全部货款。经原告追要但被告支付2000元下欠8600元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支持其诉求。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卢铁荣不能提供被告曹建新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铁荣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煜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