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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1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木才与林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木才,林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1民初1799号原告吴木才,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告林广龙,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木才诉被告林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结清本案的债务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原告吴木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