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韦志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志堂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4068号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宁边东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恩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韦志堂,男,汉族,1992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志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以被告韦志堂被羁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5元,由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新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