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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三喜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三喜,成常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周三喜,男,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成常勇,男,1967年3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周三喜与被执行人成常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19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常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三喜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常勇赔偿人民币114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成常勇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登记情况,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成常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成常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佟学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