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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东海、伍爱辉与胡太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海,伍爱辉,胡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海,男,1956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伍爱辉,女,1956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胡太山,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王东海、伍爱辉与被执行人胡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东海、伍爱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东海、伍爱辉已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