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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周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周树华,刘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鹤兴中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857594354P。主要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执行人:周树华,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晓芳,女,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树华、刘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闽098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10620.3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第一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