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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41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先周申请执行何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先周,何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410号之六申请人罗先周,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生。被执行人何存海,男,汉族,1968年1月8日生。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作出(2017)豫1522执410号之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何存海在中国银行账号为00000261150991212****的银行存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存海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存海在中国银行账号为0000026115099121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建华审判员  李灵胜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占岳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