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41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先周申请执行何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先周,何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410号之六申请人罗先周,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生。被执行人何存海,男,汉族,1968年1月8日生。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作出(2017)豫1522执410号之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何存海在中国银行账号为00000261150991212****的银行存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存海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存海在中国银行账号为0000026115099121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建华审判员 李灵胜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占岳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