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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庆生、米莲香与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米莲香,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刘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621行初35号原告刘庆生,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原告米莲香,女,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委托代理人蒋春连,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县长湖乡范家集镇。法定代表人王四平,乡长。委托代理人许小斌,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岳阳县长湖乡政府城建规划办主任,住岳阳县。委托代理人周继林,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勤生,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原告刘庆生、米莲香因认为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勤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庆生、米莲香及委托代理人蒋春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小斌、周继林、第三人刘勤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3月31日,原告刘庆生、米莲香与第三人刘勤生,因宅基地纠纷,经岳阳县长湖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日第三人刘勤生反悔,并将原告刘庆生、米莲香的宅基地上的防风林挖掉,双方发生多次口角,造成第三人刘勤生将原告米莲香打伤。原告刘庆生、米莲香多次找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反映第三人刘勤生占用原告的宅基地建房的情况,请求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刘勤生在岳阳县××���××村藕××组××国道旁违法建房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原告刘庆生、米莲香诉称,2016年3月31日,原告刘庆生、米莲香与第三人刘勤生,因在岳阳县××乡××村藕××组××国道旁宅基地纠纷,经岳阳县长湖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日第三人刘勤生反悔,并将原告刘庆生、米莲香的宅基地上的防风林挖掉,双方发生多次口角,造成第三人刘勤生将原告米莲香打伤。原告刘庆生、米莲香多次找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反映第三人刘勤生占用原告的宅基地建房的情况。递交《请求上级部门解决刘卫忠、刘勤生侵占我家宅基地的问题》的书面材料,但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刘勤生送达停止违法建筑通知书,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刘勤生在岳阳县××乡×��村藕××组××国道旁违法建筑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刘庆生、米莲香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1.长湖村藕塘组村民关于原告所有宅基地证明、2.长湖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第三人建房的地基系原告所有的宅基地。第二组证据:照片,证明第三人占用原告宅基地。第三组证据:请求上级部门解决刘卫忠、刘勤生侵占我家宅基地的问题,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辩称,2017年3月31日,原告刘庆生、米莲香与第三人刘勤生为宅基地纠纷,经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反悔,未履行协议。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刘勤生宅基地纠纷问题,暂停审批。并于2017年4月24日向第三人刘勤生下达长乡规停字(2017)第009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书》,将第三人刘勤生建房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提交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回证、调解协议书,证明宅基地纠纷多次调解,并责令第三人停止建设;第二组证据:岳阳县村民建房审批全程管理表、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前公示,证明对第三人刘勤生违法建房未审批。第三人刘勤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勤生对原告刘庆生、米莲香提供第一、二、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刘庆生、米莲香对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第一、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如下,原告刘庆生、���莲香提供的第一、二、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提供的第一、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原告刘庆生、米莲香与第三人刘勤生,在岳阳县××乡××村藕××组××国道旁因宅基地纠纷,经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当日第三人刘勤生反悔,并将原告刘庆生、米莲香的宅基地上的防风林挖掉,双方发生多次口角,造成第三人刘勤生将原告米莲香打伤。原告刘庆生、米莲香多次找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反映第三人刘勤生占用原告的宅基地建房的情况。递交《请求上级部门解决刘卫忠、刘勤生侵占我家宅基地的问题》的书面材料。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收到原告刘庆生、米莲香的报告后,组织调查,暂停办第三人刘勤生建房的���批,并于2017年4月24日向第三人刘勤生下达长乡规停字(2017)第009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将第三人刘勤生建房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原告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刘勤生建房查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乡规划法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刘勤生未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规建房,下达了长规停字(2017)第009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并对第��人刘勤生建房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已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刘庆生、米莲香要求被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刘勤生的违法建房不履法定职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庆生、米莲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庆生、米莲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开支人民陪审员  万江文人民陪审员  周六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