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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业诉被告张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业,张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533号原告:王明业,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被告:张秉龙,男,1989年7月12日,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王明业诉被告张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9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原告王明业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人人行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和原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自2016年5月1日起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借款协议,发布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确认出借给被告共计259000元,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被告、原告及人人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本院认为,2016年5月至7月间,原、被告之间存在众多借贷往来,数额较大,且双方对借还款金额争议极大。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方可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明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运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