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小庆与被执行人周光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庆,曹德松,杜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吕小庆,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三坝乡。申请执行人:曹德松,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杜菊芳,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3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周光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8日,住仪陇县新政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杜菊芳、周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菊芳、周光明限期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债务95500元及利息,本院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吕小庆、曹德松申请执行杜菊芳、周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