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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任小勤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勤,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任小勤,女,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王生平,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兵,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任小勤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22510元,余90042元及案件受理费1275元未执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21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