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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徐正海与谢前进、毕来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海,谢前进,毕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正海,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谢前进,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毕来美,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正海与执行人谢前进、毕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6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谢前进、毕来美返还原告徐正海借款本金270万元,支付利息100万元,合计370万元,于2016年12月28日前还10万元,余款360万元自2017年1月起于每月的28日前还8万元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如不按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0元,由被告谢前进、毕来美负担。因被执行人谢前进、毕来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正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7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8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等进行的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汽车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正海与执行人谢前进、毕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刘淑云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