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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蔡长青、韩雯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蔡长青,韩雯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8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负责人:孙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男,该行职员。被告:蔡长青,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被告:韩雯雯,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青,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被告蔡长青、韩雯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阚铁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