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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蔚冬冬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凯,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程,男,汉族,1993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凯因与被上诉人张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是否是张连明本人书写。双方对��案事实争议较大,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贝贝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瑞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