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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汽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来来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汽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来来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汽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10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60110E。法定代表人:朱亚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来来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村,组织机构代码61844452-7。法定代表人:庄仁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汽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汽车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来来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来体育文化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来来体育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埔汽车发展公司支付2016年5月租金151593.75元、6月租金151593.75元,共计303187.5元;迟延交纳2015年4月至同年10月租金产生的滞纳金合计46510.73元;迟延交纳2016年5月、6月租金的滞纳金。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来来体育文化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121元,由其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申请执行人黄埔汽车发展公司。因被执行人来来体育文化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扣划存款3141元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3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141元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