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2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铁支行与郭岩、秦雪微、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铁支行,郭岩,秦雪微,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铁支行,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刘洪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锋,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岩,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执行人:秦雪微,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石福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铁支行与郭岩、秦雪微、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1863号民事判决书,约定被执行人郭岩、秦雪微、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44995.78元,利息2015.18元,2016年9月1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37%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582元,律师代理费10542元,申请执行费3802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铁支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郭岩、秦雪微、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岩、秦雪微、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除借款抵押的房屋及轮后冻结被执行人鸡西���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保证金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现准备对被执行人借款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变现时,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铁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郭岩、秦雪微、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铁支行发现郭岩、秦雪微、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郭岩、秦雪微、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