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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秀刚与龚小燕叶兴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刚,叶兴华,龚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刚,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县。被执行人:叶兴华,男,土家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龚小燕(又名龚艳),女,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陈秀刚与龚小燕、叶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4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叶兴华、龚小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秀刚在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叶兴华之父叶天其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0万元,就叶天其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案外人叶春燕和叶天其、被执行人叶兴华在2017年1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叶天其分别一次性支付叶兴华和叶春燕各120616元。后陈秀刚认为,该行为有逃避债务嫌疑,是虚假诉讼,损害了其利息,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驳回了陈秀刚的诉讼请求,陈秀刚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根据以上生效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19日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平凯分理处扣划了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叶兴华之父叶天其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20616元。因申请执行人陈秀刚作为(2016)渝0241执789号(高文艳申请执行陈秀刚民间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尚有未履行完的案款,经双方协商,陈秀刚一次性从本院的案款中支付1400元给高文艳,(2016)渝0241执789号案则全部履行完毕。本院根据提取裁定书将120616元中的1400元划给另案的申请执行人高文艳。此外,本院也将叶天其被保全的剩余金额予以解冻。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龚小燕、叶兴华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龚小燕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叶兴华拥有号牌为渝HY×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已于2017年7月21日在秀山县车管所进行了权利查封,但本院尚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申请执行人陈秀刚也不知该车辆现在何处,故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此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此外,申请执行人陈秀刚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龚小燕和叶兴华的财产线索。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臣审判员 曾 康审判员 罗万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