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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延法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延寿县双扶理石制品有限公司、张金、黑龙江省延寿铸造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延寿县双扶理石制品有限公司,张金,黑龙江省延寿铸造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延法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负责人赵家国,经理。被执行人延寿县双扶理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金,经理。被执行人张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延寿铸造机械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王永均,厂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延寿县双扶理石制品有限公司、张金、黑龙江省延寿铸造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