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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7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海艳与江苏久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艳,江苏久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520号原告:陈海艳,男,1985年4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江苏久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士路88号1幢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566150719。法定代表人:钱建新。原告陈海艳与被告江苏久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艳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