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缪荣云与管礼全、肥东县公路运输综合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荣云,管礼全,肥东县公路运输综合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476号原告:缪荣云,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管礼全,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肥东县公路运输综合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东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28537775K法定代表人:王玉勇,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负责人:朱文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荣云被告管礼全、肥东县公路运输综合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荣云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荣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元,由原告缪荣云自愿负担。审判员 郑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萧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