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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甲寅与杨福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甲寅,杨福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姚甲寅,男,生于1974年7月2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杨福厚,男,生于1951年11月5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姚甲寅与被执行人杨福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南法院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甲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一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福厚所有的位于洛南县城关镇刘涧社区二组洛南县人行家属院后3.69亩土地使用权及院内上房、厦房、车库等附属设施。责令被执行人杨福厚在10日内按照以上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逾期后法院对以上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姚甲寅同李健、赵建锋、姚新合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流拍价2917670.21元接受杨福厚所有的位于洛南县城关镇刘涧社区二组洛南县人行家属院后3.69亩土地使用权及院内上房、厦房、车库等附属设施。法院已将上述房产及院内上房、厦房、车库、附属设施以2917670.21元抵偿给了四位申请执行人,姚甲寅所得上述资产份额为21.80%,价值为633765.9元,抵偿后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姚甲寅自愿放弃计算利息(截止2017年7月17日),现已将所分得资产份额交付姚甲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