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鹏与许凤仙、杨桦、秦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许凤仙,杨桦,秦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吴鹏,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许凤仙,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桦,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秦鹿玲,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鹏与被执行人许凤仙、杨桦、秦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凤仙、杨桦、秦鹿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