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于华珍与广西南宁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小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华珍,广西南宁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小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6民初487号原告:于华珍,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福县。被告:广西南宁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仙葫大道中20号龙湾华府小区**栋**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练XX,总经理。被告:刘小靖,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福县。原告于华珍与被告广西南宁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21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原告到碧水湾公馆任保洁员一职,月工资为700元。因被告广西南宁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2014年11月,原告停工,后在刘小靖要求原告继续上班,并承诺按时发工资的情况下,原告工作至2015年1月,但是刘小靖拖欠原告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工资共2100元。经审查,原告在碧水湾公馆担任保洁员,其尚欠的工资,应属于劳动争议审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以广西南宁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小靖为被告提起诉讼,违反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故对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另外,2016年1月20日,原告曾以广西南宁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院驳回其起诉,现在原告再以相同事实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因此,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华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中杰审 判 员 韦国平人民陪审员 曾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曼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