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8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江月根、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月根,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8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月根,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徽州路(原轻机厂),组织机构代码79643204-3。法定代表人:朱月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月根与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除本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资产予以变现40万元外,就剩余部分执行款,目前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韵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