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龙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龙坤,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住河南省睢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5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2016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1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经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3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兵、路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龙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龙坤在柘城县胡襄镇老龙村趁被害人李某5所开的“平价超市”无人之际,翻墙入院,后将超市内的2500多元现金,三盒芙蓉王香烟、一个监控硬盘盗走,总价值3000余元。2.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李龙坤窜至柘城县胡襄镇后祁楼张某2所开的“振豪超市”以撬窗户的方式跳进超市内,将超市内的一条芙蓉王香烟,一对金耳环及一百元现金盗走,总价值1600余元。3.2017年农历正月十五之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龙坤在柘城县马集乡杨集村,趁被害人杨某家中无人之际,以钥匙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放在东间柜子内的3600元现金盗走。4.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李龙坤窜至柘城县老王集乡方楼村委小柴村,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跳进村民王某2及王某3家中,盗走王某3家现金1000余元,电脑硬盘一个价值300余元,总价值1300余元;盗走王某3家现金2760元,两家被盗总价值4060元。5.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李龙坤窜至柘城县胡襄镇南街村,翻墙跳进被害人李某6家中,翻墙入院,后利用撬杠将被害人家二楼卧室内的保险柜撬开,盗走保险柜内的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枚钻戒及5000余元现金,总价值16100余元。6.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龙坤在柘城县胡襄镇安庄村,趁被害人安某3家中无人之际,以翻墙入院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后翻墙倒柜实施盗窃,盗走现金10000余元。被告人李龙坤辩称:第一起盗取现金300元、第三起盗取现金3200元、第四起没有偷到钱、第五起盗取现金3600元、第六起没有拿钱。在振豪超市没有吸烟。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龙坤在柘城县胡襄镇老龙村趁被害人李某5所开的“平价超市”无人之际,翻墙入院,后将超市内的2500多元现金,三盒芙蓉王香烟、一个监控硬盘盗走,总价值3000余元。2.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李龙坤窜至柘城县胡襄镇后祁楼张某2所开的“振豪超市”以撬窗户的方式跳进超市内,将超市内的一条芙蓉王香烟,一对金耳环及一百元现金盗走,总价值1600余元。3.2017年农历正月十五之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龙坤在柘城县马集乡杨集村,趁被害人杨某家中无人之际,以钥匙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放在东间柜子内的3600元现金盗走。4.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李龙坤窜至柘城县老王集乡方楼村委小柴村,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跳进村民王某2及王某3家中,盗走王某3家现金1000余元,电脑硬盘一个价值300余元,总价值1300余元;盗走王某3家现金2760元,两家被盗总价值4060元。5.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李龙坤船只柘城县胡襄镇南街村,翻墙跳进被害人李某6家中,翻墙入院,后利用撬杠将被害人家二楼卧室内的保险柜撬开,盗走保险柜内的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枚钻戒及5000余元现金,总价值16100余元。6.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龙坤在柘城县胡襄镇安庄村,趁被害人安某3家中无人之际,以翻墙入院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后翻墙倒柜实施盗窃,盗走现金10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李龙坤于2016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于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被告人在振豪超市遗弃的烟头。2.书证:被告人李龙坤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系累犯。3.证人证言(1)袁某的证言:2017年2月11日,李龙(李龙坤)来我家找我女儿冰冰,李龙和我女儿冰冰谈过恋爱,现在分手了。那天他来时,我和我丈夫正在村南地干活,就我婆婆自己在家。他到我们村南地之后,看到我和我丈夫杨某后,李龙来到我们跟前,俺丈夫给李龙说:“冰冰不在家,你来干嘛?”,然后他就说:“那我走了”。后我们回到家发现放在俺东间柜子内的3600元现金被盗了。(2)证人张某1的证言:昨天下午16点多,我走亲戚回到家,刚到家我发现我家装在房间内的摄像头不见了,我就赶快去看放在超市里床枕头下面的钱,发现钱没有了,我在仔细查看,发现我家的摄像头扔到我家房子南边的空地上,我家南边的院墙上有被人攀爬过的痕迹,我又在屋里看了看其它也没有少东西,到了晚上我丈夫李某5回来了,我把这情况给他说了,他看到这种情况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你们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3)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1月26日14点多,我在南地干活时,看见三四个人在附近转,当时我没有在意,过了一会这几个人就不见了,到了15点左右李某6两口子来问我有没有看见谁进俺家了,我说:“我不知道”,李某6说他家被盗了,保险柜都被撬开了,里面的现金和首饰都不见了,我说两点多的时候有三四个人在你家附近转悠,李某6问我长啥样,我说当时没有在意记不清了,肯定不是咱庄的人,我也不知道这几个人进没进李某6家。(4)证人李某2的证言:今天俺庄的李超良的儿子结婚,我去坐桌,我和李某6坐一桌,期间李某6的媳妇吕某带着他外甥回家换裤子,因为他外孙尿裤子了,过了没几分钟,吕某跑过来说他家的保险柜被撬了,里面的现金以及首饰都被盗走了。(5)证人吕某的证言:我家保险柜被撬开了,里面的现金5000元左右和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个钻戒被盗走了。(6)证人韩某的证言:2017年1月19日下午15点左右,我抱着俺孙溜着玩,我看见振豪超市门口几个人在那说话,我就过去了,我到那听见振豪超市的老板张某2说她超市今天被盗了,被盗的有烟和现金,我问他啥时候的事情,张某2说她今天早上9点多去走亲戚,下午14点多回来后,发现超市被盗了。(7)证人祁某的证言:2017年1月19日下午15点左右,我和几个朋友吃完饭回家,走到振豪超市的时候,我看见振豪超市的老板张某2在超市门口,我就去跟他说话,张某2说他的超市被盗了,我问她啥时候的事情,张某2说今天上午的事情,我问她丢什么了吗?张某2说:“盗的有烟和现金,我已经报警了,过了会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8)证人柴某1的证言:今天下午两点多左右,俺二哥柴福申给我打电话说王冰涛家被盗了,问我俺家丢什么东西没有,我说还不知道,我就赶紧从谢楼回家了,俺家没有丢什么东西,之后我就去王某2家了,我问她咋回事,他说今天上午他一家人都进城了家里没有人,有人跳他家偷东西,被他家的摄像头照到了,我就问他丢什么东西没有,他说丢的钱,具体多少他也不是很清楚,他还不知道他妻子的包里有多少钱,具体多少钱他没有告诉我,后来王某3过来说他家也被盗了,偷走了3000元,我还说幸亏昨天把几十万的工钱给工人算了要不我损失就大了。(9)证人柴某2的证言:今天中午一点多左右,我和王卫华去王某2家里去玩,我走到他家二楼楼梯那,看见二楼卧室窗户上的防盗窗有个大窟窿,我就问怎么回事,他家二楼的摄像头被人拆走了,他就赶紧去屋里看,发现家里面被盗了,然后王冰涛就赶紧拨打了110报警了。(10)证人安某1的证言:今天早上吃过饭之后,俺媳妇就去干活了,过了没多大会俺媳妇和安某3的媳妇一起回家了,我问俺媳妇咋干活回来恁早,俺媳妇说昨天安某3家被盗了,我一听这情况我就去安某3家了,到安某3家之后看见派出所的民警在那,我问安某3咋回事?盗走的都是什么东西,安某3说钱被盗走了,后来我在那和安某3说会话就回家了。(11)证人安某2的证言:2017年2月17日我在俺娘家玩,我看见一辆警车停在俺邻居家安某3家门口,这时安某3的媳妇刘某1从东边过来了,我问刘某1警察去你家干什么,刘某1说她家被盗了,家里面放的钱没有了,刘某1说完就走了。(12)证人宋某的证言:今年正月十五的那天下午,我坐在俺家大门口闲玩,一会来了个年轻男子,当时那名年轻的男子骑了个摩托车,还带了两箱吃的东西,年轻男子下车问这事冰冰家吗?我说是的,冰冰没在家,我是冰冰奶奶,年轻男子说:“奶奶,冰冰没在家没事,我是来看俺叔和俺婶的,我说:“他们在南地干活类,你先在家里坐着,我去喊他们”,说完我就去往南地走,因为我走的比较慢,刚走出家门一百多米,那个年轻男子从后边追上我说:“奶奶你别去了,我自己去找吧,恁家那块地我都能找到,听他这么说我就回来了,过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那个年轻男子就回来了,他回来之后就拿着之前他带的那两箱吃的东西,然后就离开了,后来俺儿子说杨某用钱时,发现钱被盗了。(13)证人李某3的证言:放在俺家的二楼卧室西南角衣架上面的挂着的一个红色女士挎包里面1000元左右的现金和放在卧室的桌子上面硬盘被盗了。(14)证人李某4的证言:我和我丈夫有一段时间外出打工,家里没人,怕贵重东西放在家里不安全,在我们出去之前就把这枚戒指放在了我父亲李某6家了,金戒指是在2012年8月17日买的总价值1900元,在父亲李某6家被盗走了。(15)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儿子李某5开超市,平时都是俺儿媳妇负责,他不在的时候我去帮忙,那天晚上超市关门的时候我把我卖商品500元钱放在西南角的床上的枕头底下压着,还有俺儿媳妇放的2000元。这些钱有100元的、50元的、20元的,具体几张我记不清楚了,被盗的都是现金总共2500元左右。(16)证人刘某1的证言:被盗走了10000元现金,这钱是我放的,俺丈夫打工回来就把钱给我了,我放在了俺家堂屋东间靠北墙站柜子里的一个紫色女士钱包里,这钱是给俺兄弟结婚用的,俺兄弟家里比较急,还是二婚,俺丈夫说来回取麻烦事,就没有存银行。(17)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11日上午我到城里边去拿快递,中午回来在家吃过饭后就直接上胡襄街上弹棉花去了,一直到下午六点多才回家,我回到家之后俺邻居李某5的媳妇上俺家闲玩,俺俩在俺家门口闲聊,一直聊到李某5收木头回来了,咏梅走了之后,我就回家睡觉了,过了一会我听见外边有骂,我就出来看咋回事,出来之后看见李某5在他所开的平价超市外面骂,我就问他咋回事?骂啥哩?李某5说超市遭小偷了,超市里面的钱和烟都被偷走了,我问啥时候的事,刚才不是还好好的么,李某5说白天俺媳妇去走亲戚了,一直到下午才回来,回来之后也没有在意,刚才去倒水的时候发现俺的监控硬盘没有了才发现,后来李某5就报警了,一会民警就到了,我知道的情况就这么多。4.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昨天晚上19点多,我从外边收树回家,回到家里我妻子张咏梅就对我说,家里被盗了,我问他都是丢什么东西了,她说:“丢的都是超市最近卖的货钱,有我妻子卖的2000元左右,我母亲王某1卖的500元左右,加起来一共有2500元左右,我问她小偷怎么进来的,她说,当天上午10点多他从家里离开去走亲戚了,到了下午16点到家,到家后我妻子张咏梅发现我家装在房间内的摄像头不见了,他就赶快去看放在房间枕头下面的钱,看了之后,发现钱也不见了,我问我妻子走的时候锁门没有,她说她锁门了,我妻子在仔细查看,发现我家的摄像头扔在我家房子的南边空地上了,我家南边的院墙上有被人攀爬的痕迹,看到这种情况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5.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7年1月19日吃过早上饭之后我开着车带着我家人去睢阳区吴楼走亲戚,早上9点左右从家中离开的,一直到了下午14点多才回到家里,回到家里后,我准备到胡襄镇上进货,拉开收银台抽屉发现放在抽屉里的100元左右的现金没有了,放在柜子里的一条芙蓉王香烟也没有了,这时候儿子张振豪给我说我家二楼的窗户掉了,我去看了下,就知道这肯定是招贼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就到了,在公安机关勘察过后,我收拾东西的时候发现我妻子放在收银台上抽屉里的一对黄金耳环也被偷走了。小偷是从二楼的窗户进来的,我们从家中离开的时候窗户时关着的,回到家后发现窗户被撬掉了。6.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今天上午的时候我到柘城县去取钱,我妻子在老王集乡大街上班呢,家里没有人,十一点的时候,我回到家,之后就上楼去拿账本,准备给工人算账,开始上楼的时候我也没有在意,后来我下楼的时候发现楼梯间放着一个板凳,然后我就往上面看,楼梯上面的摄像头不见了,我在看俺家二楼的防盗窗也被撬了,我赶紧回去看看情况,到了俺家二楼卧室,我看见俺家二楼卧室翻的很乱,我妻子的钱包在地上放着,我就感觉俺家被盗了,被盗现金1000元,监控显示器硬盘一个,价值300元左右,总共价值1300元,后我就报警了。7.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今天上午我在父母家里面,然后听说我哥家被盗了,我就赶紧过去,因为我们怕破坏案发现场,我哥哥他们就在他家院子里用手机看监控录像,从监控里面看到有个小偷偷完我家之后,从我哥家进入到我家,在我家我发现盗走现金2760元,然后我哥就报警了。8.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今天中午俺庄的李超良的儿子结婚,俺一家人都去坐桌去了,出门的时候是中午12点半左右,吃饭吃到快三点的时候,因为俺外孙尿棉裤了,俺媳妇就带小孩回家换裤子了,结果回家一看发现家里一楼门开了,上楼上一看二楼卧室的保险柜被打开了,俺媳妇赶紧过来跟我说,我一听说就赶紧跑回家了,回到家到二楼一看,二楼卧室内的西北角的保险柜被撬开了,里面的5000余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个钻戒被盗走了,总价值17000元,后打电话报警了。9.被害人安某3的陈述:2017年2月17日早上六点多俺媳妇都出去干活去了,小孩去上学了,到了上午十点左右我上睢阳区勒马乡刘庄村一个剥皮厂干活,中午俺两口子都没有回家,到了晚上七点多的时候俺媳妇给我打电话问我:“堂屋锁门没有?我说:锁了,俺媳妇说那堂屋门怎么开着的,后来俺媳妇说堂屋门被撬开的,你赶紧回来吧,我就赶紧回家了,回到家之后见到俺家堂屋东间和西间都被翻了,东间床上踩的都是脚印子,放在东间靠北墙站柜里面一个紫色女士挎包里面的10000元现金没有了,后我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10.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7年2月11日那天,一个叫李龙的年轻男子来我家找我女儿冰冰(原来他和冰冰谈过朋友,已分手),那天我和我媳妇都在村南地干活,就我婆婆自己在家。他到我们家去过,后我发现我家的钱3600元钱和一张合作医疗卡被盗了。11.被告人李龙坤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我才释放没有几个月,身上没有钱,家里人也不给我钱,我想和我对象一块开个店,但是筹不到钱,就想出去偷点钱,那天中午我从家骑个自行车往胡襄镇方向走经过睢阳区娄店乡贾楼村往南走一公里左右又往西走,走了大概三里地左右,走到胡襄的地界,在路南有一个超市,超市名字叫什么我记不清了,我看超市锁着门,我就把自行车放到超市东西路边上,我从后面院墙跳进去的,进去之后先去超市柜台那开始翻,看有钱没有,在柜台那也没有翻出来什么东西,我就看见超市的西南角的地方有一张床,在床西头褥子下面翻出了300多元钱,都市零钱,有20元面值的、有10元、5元、1元面值的,我拿了钱之后又去柜台那,拿了三盒芙蓉王香烟,偷完之后我看超市内有摄像头,就在超市内拿了一把螺丝刀把超市内的床头东头的监控录像卸下了,我拿完这些东西之后从超市的后院又跳出去了,跳出去之后,有一个老太太从那经过,我就在后院那蹲了一会,等那个老太太走了之后,我就把录像机拆开了,把录像机内的硬盘拿走了,录像机扔在院墙外面了,后骑自行车回家了。距离这次有段时间之后,我从洛阳回来,我开店的钱还没有凑齐,我又想着出去偷别人的东西,大约2017年1月份的时候,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快过年了,那一天上午我骑着俺家的黑色小架摩托车出去了,走到娄店乡任庄南面的一个庄,是在柘城县老王集乡,有一家朝西的户家家里没人,大门锁着,我就把摩托车放在这家后面,我当时是从这家的东侧跳进去的,去这家的二楼,门开不开,我听见有滴滴的声音,我往上一看,有个摄像头,我就从窗户里边把电源拔掉,又上到窗户上把摄像头拔掉装在了我的口袋里面,我又用脚把窗户上的防盗窗踹弯了,之后又用手把弯的拿下来了,我就从防盗窗的缺口处钻进去了,进去之后在屋里我翻了床头柜,梳妆台,还有三四个挂着的包,但是都没有翻到钱,我在屋里没有找到监控的主机,我就想这种监控可能是连接到手机上的,我害怕家里回来人了,我就赶紧又从窗户的缺口处钻进去了,从这家院里厕所那儿跳墙跑了。偷完这一家之后,我在家删除了内存卡上的东西,想着这次没有弄到钱,还得出去偷,我又骑着我家的摩托车去柘城县胡襄镇了,到胡襄的大概都已经12点多了,在胡襄镇派出所那条路的东边路南侧,有一家收粮食的,旁边好像是一个门诊我看这家没人,我就把摩托车停在这家东面一个往南的路边上,停下之后我看地理有人干活,我就在那等了大概20分钟左右,等到人少一点的时候,我又拐回去看看收粮食的人回去了吗?我一看没人就从这家后院翻墙过去了,在一楼楼梯间有一间小屋锁着门的,我就上在楼西侧的卧室里面,看到有一个保险柜,但是我在屋子里没有发现有什么工具能撬开保险柜,我又下楼了,在一个洗衣机旁边发现了一个不到一米长铁质撬棍,我就拿着撬保险柜去了,用这个撬开保险柜之后,在保险柜里面有个小抽屉,里面有10元的、20元的、50元的的新钱,我就把钱装在我袄兜里面了,偷完这钱之后,我从窗户那儿往北边看看有没有人回来,当时没有看见这家人回来,我就拿着这个撬棍下来了,在这家后门有个洗衣机,我就从踩着这个洗衣机跳出去了,撬棍被我扔在了这家后院的小屋附近了,然后我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走到胡襄卫生院东边的时候,我打开棉袋,看看棉袋里面是什么东西,里面有一对金耳环,后金耳环我卖了870元,还偷了3300元的现金,在这家共偷了4200元左右。这一次是过完年之后,农历正月十五前面一天中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从家里骑着我家的黑色小架摩托车上柘城县胡襄镇祁楼村俺小舅家的时候发现祁楼至胡襄镇金楼村的路口西北角有一家超市锁着门,当时是去我小舅家借钱去了,俺舅说现在手里没钱钱,在俺三舅家也没有借到钱,我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走到祁楼村至胡襄镇金楼村的丁字路口时发现那家超市还是锁着门的,我把摩托车停在超市西边20米的一个胡同口里,下车之后我沿着胡同向北走绕到超市后边,到超市后面之后我从超市旁边一家空房子西墙跳进去了,然后上到二楼我从这家空房子的二楼窗户把超市二楼的窗户扒开,钻到超市二楼楼梯口。进到超市之后我顺着楼道就直接到一楼了,在超市东侧的柜台那翻,在柜台里有一些零钱和一对金耳环,我就把钱和金耳环装到上衣的口袋里了,拿完钱之后我又从柜台里拿了半条芙蓉王香烟,拿完烟之后我上到二楼,在二楼楼道窗户处我把窗户卸下来一个,卸下来之后,我从二楼窗户处跳出去了,出去之后我骑着摩托车就回家了。今年农历正月十五之后的一天中午吃过饭之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当时骑着我家的黑色弯梁摩托车去柘城县马集乡杨集村去看我前女友杨冰冰的父亲杨某。到他家之后杨冰冰和他父亲杨某不在家,家中只有杨冰冰奶奶在家,我和杨冰冰奶奶说了几句话后,杨冰冰的奶奶出门找人去叫杨冰冰的父亲。杨冰冰的奶奶出去之后,我想着我和杨冰冰的事他父亲也不会同意,我在洛阳还急着用钱,我之前和杨冰冰处朋友的时候住过他家一段时间,我知道他家的钱在哪放着,我说想着偷着他家点钱,用来在洛阳做生意。然后我就进他家东屋里面,东屋南侧窗户有个站柜,站柜上面放着一串钥匙,我知道他家的钱在东屋东北角的一个柜子里面放着,我就拿着钥匙把柜子打开,打开柜子之后见到里面有一个白色的塑料袋,袋子里面装着一沓钱和一张医院的看病卡,我把钱和看病卡从塑料袋里面掏出来装到我上衣的口袋里面,装好之后我把柜子锁好,钥匙放回原地,我出去喊杨冰冰的奶奶回来,给他说我自己去地里找他们,说完之后我骑着摩托车就去杨集村南地了,见面之后和杨冰冰的父母说了几句话之后,我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走到半路的时候我把看病卡扔了,到家之后我数数一共是拿了他家3200元钱。又过了二三天,一天上午,具体那一天记不清了,我从家里面出来步行上柘城县胡襄镇金楼村北边的安庄表姐家里面借钱,到家之后俺表姐家没有人,我就从安庄往北走了,沿着安庄村外面的路转了一圈,后转到安庄南头,在俺庄南头我见到有一家门朝西的人家大门锁着,这一家南墙外边是个菜地,墙根上竖着有根木棍,我当时想着来借钱没找到人,正好这家没人我就想偷点钱。我当时是从南侧踩着木棍翻墙过去的,进去之后发现堂屋门锁着呢,我就在院子里面找了一根四五十公分长铁棍把门撬开了,我进堂屋东间里面开始翻东西,把床上和柜子里面都翻了,翻完之后没有找到东西,我就上西间了,也没有翻出来什么东西,这家养着狗,在院子里面一直叫唤,我就慌着从南墙跳出去了,啥东西都没有偷到。12.物证检验报告13.现场勘查笔录14.同步录音录像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坤多次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龙坤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龙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龙坤辩称,第一起盗取现金300元、第三起盗取现金3200元、第四起没有偷到钱、第五起盗取现金3600元、第六起没有偷到钱。经查,被告人李龙坤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龙坤辩称在振豪超市没有吸烟与鉴定不符,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龙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龙坤退赔违法所得38360元,归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勤审 判 员 于鹤凌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