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书勤、段元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书勤,段元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153号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法定代表人:王盘林,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杨书勤,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段元启,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书勤、段元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肖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