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雅娟、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雅娟,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娟,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高,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卫民,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政通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应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金,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雅娟因与被上诉人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雅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