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京荣、邵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京荣,邵飞,郭士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2725号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学远,董事长。被告:张京荣,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邵飞,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郭士德,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京荣、邵飞、郭士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