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23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沙雅县金桥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与库车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雅县金桥名品百货有限公司,库车瑞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23民初1632号原告:沙雅县金桥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人民南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张喜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红瑞,女,该公司出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库车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文化东路九巷1号(十七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邓鸿利,该公司经理。沙雅县金桥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与库车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红瑞,被告瑞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鸿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27802.30元;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6日原告使用网银向供货商付款时,将库车玖新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误打入被告瑞丰公司的账户,因原告与被告2017年没有供货关系,也不欠被告供货款,故原告在发现付款错误时第一时间与被告联系,要求将该款退回遭拒,致使原告款项无法追回,故诉至法院。被告瑞丰公司辩称,不同意返还该款,因为原告欠我公司货款及质保金12872.36元未给付。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金桥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有:证据1.经销商汇总结算单一份及付款入账通知单一份,证明原告因员工工作失误将要打给玖新商贸公司的款项误打到被告账户上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供货单号3777号是被告之前给原告供货的号码,且原告未向被告退还5000元质保金。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经销供应商结算汇总单与入账通知单中的数额一致,可以证实货款27802.3元打入被告账户的事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2.购销合同一份,证实打款时原被告之间已无供货关系,并且无任何债权债务。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合同编码是5232与打款的编码3777不是同一份合同。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虽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被告瑞丰公司向法庭提交一份收据,证实原告未向其退还5000元质保金。原告对该收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没有该质保金未退的原因是被告违反合同,未交纳当年的广告宣传费及代发促销员工资共计4960元,两项予以折抵,故未返还被告质保金。本院认为,被告提交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被告给原告供货,双方于当年终止合同。2017年5月16日原告通过网银向供货商付款时,将库车玖新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误打入被告库车瑞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原告后与被告联系,要求将该款退回遭拒,致使原告款项无法追回。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一方已取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的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原告误将库车玖新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27802.3元汇入被告瑞丰公司银行账户,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此笔款项,原告因此而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其返还27802.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返还其缴纳的5000元质保金,因质保金是否应当退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库车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沙雅县金桥名品百货有限公司返还27802.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库车瑞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铭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胥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