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窦百龙、闫静静、窦贵来、窦桂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窦百龙,闫静静,窦贵来,窦桂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被执行人:窦百龙,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闫静静,女,1986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窦贵来,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窦桂起,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窦百龙、闫静静、窦贵来、窦桂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窦百龙、闫静静、窦贵来、窦桂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