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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郑林霞与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霞,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6民初920号原告郑林霞,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郝成,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蔚县。原告郑林霞诉被告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林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林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郝成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郝成于2013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当场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郝成未答辩。原告郑林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郝成于2013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郝成未出庭质证。由于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郝成于2013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当场出具了借条,但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本院认为,原告郑林霞与被告郝成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郑林霞按照约定借给郝成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故被告郝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林霞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郝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