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金富与汤怀兵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富,汤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富,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汤怀兵,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王金富与被执行人汤怀兵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72683元,执行费2490.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时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杰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