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温作岐、温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作岐,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温作岐,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温明,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作岐与被执行人温明机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张 诚审判员 倪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