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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良珍与李立文、吴海军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良珍,李立文,吴海军,赵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林良珍,男。被执行人:李立文,男。被执行人:吴海军,男。被执行人:赵志文,男。本院在执行林良珍与李立文、吴海军、赵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瓜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立文、吴海军、赵志文向本院交纳案件款72000元、诉讼费1889元、执行费1008元,共计7489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立文下落不明,赵志文因另有案件并扣留其工资,后经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和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