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华清与沈华富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清,沈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28民初1100号原告:邱华清,男,汉族,1976年9月24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文,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安林,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华富,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承接修水县天悦华府的建筑工程时,将4幢高层房屋的外墙抹缝的劳务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以每平方米4.3元结算劳务报酬,原告将所有外墙抹缝工程按照要求全部完成,并交付给被告验收。经原告与被告当场结算,除去在劳务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部分报酬外,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40500元。2016年6月29日被告立下书面欠款凭证,承诺2016年年内付清,但被告未履行偿付义务。经原告催讨,2017年1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重新立下欠条,书面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付清欠款,如今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对原告所欠债务仍未偿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沈华富欠原告邱华清劳务工资人民币40500元;原告自愿放弃人民币500元,余款人民币40000元,定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给付人民币20000元,余款人民币20000元定于2017年9月15日前付清;二、被告付清上述第一笔劳务工资人民币20000元后,原告同意被告要求法院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保全费人民币44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玉林人民陪审员 曹 勇人民陪审员 雷宗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树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