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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风兰与卡和尔曼·吐尔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风兰,卡和尔曼·吐尔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马风兰,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五师双河市。被执行人卡和尔曼·吐尔孙,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五师双河市。申请执行人马风兰与被执行人卡和尔曼·吐尔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做出(2013)塔垦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风兰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1962元,已执行0元,尚有3196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卡和尔曼·吐尔孙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13)塔垦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马风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本成审判员  张 琦审判员  潘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行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