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桃红与王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桃红,王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民初2341号原告:安桃红,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松,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霞,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回族,住所地:睢县。原告安桃红与被告王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松到庭参加诉讼,被��王红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桃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47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建房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瓷砖,至今仍欠470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王红霞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本院认为,被告王红霞在2012年建房时购买原告的建材,扣除退货后货款共计14700元,已付10000元,还欠原告4700元,被告应予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安桃红货款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红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