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定汉与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钟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钟山村村民委员会,邹定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钟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国东,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何钟斗,系该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风全,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邹定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定汉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钟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钟山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钟山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查期限内,异议人钟山村于2017年7月23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钟山村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钟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 劲 松审判员 张 吉 林审判员 柯 尊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及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