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1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昌图县。被执行人马某,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昌图县付家镇。本院的(2017)辽1224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某、马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昌图县三江口镇政府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马某在昌图县傅家镇政府有工资收入,应予部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昌图县三江口镇政府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在昌图县傅家镇政府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