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邹济海、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济海,XXX,何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384号申请执行人邹济海,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被执行人XXX,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被执行人何慧,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邹济海申请XXX、何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XXX、何慧应支付申请人邹济海案款305800元,承担执行费4487元。经查被执行人XXX、何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钦 搜索“”